查询。
二是法锁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担保物权人或者反担保物权人为证实产权证的真实性而申请查询。
三是管理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土地、河流、森林、草原、矿产资源管理和房屋管理等管理部门,为查实相关的资料数据而向登记机构或者产权人调查。
四是纪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纪检、监察、督察、公安等纪律部门,为查实相关单位、个人的资料数据而向登记机构或者产权人调查。
五是司法关系的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为查实相关单位、个人的资料数据而向登记机构或者产权人调查。
六是社会关系的利害关系人。社会上的举报人,不一定与拥有不动产的当事人发生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和管理关系,本着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在掌握部分证据后,为掌握全面的、准确的证据而向登记机构申请查询或者向产权人调查。
二、一般分类
登记资料主要查询人员如下。
(一)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人员
关于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人员,主要法律依据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1.土地行政查询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员,土地监察人员。
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4条,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14条。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简称查询机关)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查询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14条的规定更加强硬:“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土地监察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要求监察对象提供或者报送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情况;(三)可以进入土地违法现场察看和测量,并询问有关人员;(四)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但继续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2.机关人员: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和监察相关人员。
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第(2)第3项。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第(2)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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