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3.土地代理登记人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及人员。
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第(2)第2项。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第(2)第2项规定,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4.其他人员:土地权利人和关系人。
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第(2)第1项。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第(2)第1项规定,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以上是关于土地原始登记资料、登记资料的查询、查阅和复制的规定。关于房屋、建筑物原始登记资料和登记资料的查询、查阅和复制的规定,目前有许多空白。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规定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没有规定城市房地产原始登记资料和登记资料的查询、查阅和复制的规定。那么,物权法是否开了此门类的先河?既是如此,应当视为一件幸事,大可不必紧张。
(二)房屋登记资料的查询人员
关于房屋登记资料的查询人员,主要法律依据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2006年10月8日住房建设部公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的原始登记凭证查询范围是:
(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与该房屋权利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第9条规定的原始登记凭证查询范围是: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信息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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