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后方可查询。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房屋登记资料的主要查询人员各有其侧重点。因为土地权属方面的违法乱纪活动比较猖獗,参加查询的公职、执法人员较多,查询的频率较高。房屋产权交易方面比较活跃,参加查询的客户私人与单位较多,查询的频率并不高。
(三)查询事项
国土资源部2002年制定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规定了以下主要事项:
一是关于查询范围和有权查询的单位、个人。土地登记资料是指:(1)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2)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原则上,对于第(1)项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对于第(2)项规定的原始登记资料,有权查询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材料;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二是关于常规查询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常规查询工作。其他的查询机关,为非常规的专职的查询机关。
三是关于查询程序。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登记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者拆页,亦不得损坏查询设备。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土地登记资料。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的登记资料。查询机关摘录或者复制的土地登记结果,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的,查询机关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并加盖查询机关印章,注明日期。查询结果复制无效。对无土地登记结果的,应查询人请求,查询机关可以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涉及到国家秘密的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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