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是转让登记,也可以说是不动产变更登记;如果是全部转让的行为和登记,则应当是不动产转让登记。但是,《土地登记规则》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统统算作不动产变更登记。《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土地登记类型,是初始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四种类型,没有转让登记这一(专门的)类型。
物权法没有规定初始登记是其缺点,有转让登记是其优点。
异议登记,是二度拓展登记,亦称二维度登记。这是比更正登记登记难度更大的登记。
更正登记,是清除登记的权利与真正的权利不相符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中的瘕疵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因此,也可以认为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登记。例如,日本《不动产登记法》就有大量涂销登记的条款,不过,其中有一些是将注销登记混合在涂销登记里面了。
所谓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的纠正登记。因此,也可以认为更正登记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登记,同时又是对真正权利的初始登记。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初始登记、设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发生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后,均有可能发生初始登记。
异议登记,也是一种更正登记,确切地说,是一种单方面和有争议的“更正登记”。物权利害人、物权真正权利人在要求更正登记遭到拒绝以后,采取单方面的回应:你不要更正登记,我要更正登记;你反对更正登记,我只好单方面来提出更正登记。你别拦阻我,我一定要进行更正登记。在这里,口口声声是“更正登记”,不是“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是口头语言,异议登记是法学语言。说起来,可以相对自由一点,写起来,应当规范一点。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的另类登记。其法律效力在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登记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其在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异议登记也使得不动产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异议登记虽然可以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保护,但这种保护应当是临时性的。异议登记一旦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利害关系人滥用异议登记请求权,也是法律所不许可的。
二、专家观点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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