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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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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1(第2节)

理。问题在于,公民、法人之间的民事赔偿比较容易些,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比较困难些,特别是在涉及到大额度的赔偿,恐怕连登记机构都赔穿了也无济于事,相互推诿、搪塞责任的事情也是避免不了的事情。国外关于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往往是象征性的赔偿,对于大额度的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土地权利的赔偿是否与房屋产权的赔偿完全一致?”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似乎是完全一致的。现在抛开其法理逻辑和过往的法律规定不谈,单就可操作性问题牵涉面就很广,这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来摸索与总结,建立可靠的判例模型,并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

对于第(6)个问题,物权法新增的赔偿责任应当有效。所有的部门“登记法”里面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行政责任”。当然,关于民事赔偿方面的行政责任也是“行政责任”的一部分,只不过是没有将纯行政责任剥离开来、将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指明而已。

二、如何看待登记损害赔偿

对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这在各国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中是一律禁止的;对于登记机构发生错误登记,这在各国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中也是一律不允许的。至于如何正确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里面确实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而《侵权责任法》是民事责任法中最全面的责任法之一,各种赔偿责任条分缕析。

赔偿损失,应当包括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两部分。

直接损失,是由于虚假登记、错误登记造成的与本项有直接关联的损失。是土地权登记的,就从土地权登记之日起至发生纠纷时至,整个时间段的损失。如侵权人侵占他人宅基地盖商铺,并且出租此商铺谋利。计算损失的源头,应当从土地权登记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商铺所有权登记之日起计算。假如,该侵权人登记土地使用权以后,出让了部分土地使用权,并且在其余宅基地之上盖了商铺,这里面的经济损失,是从两方面来计算的,不是单纯从一个方面来计算的。

间接损失,是仅次于直接损失的附加损失。是由于虚假登记、错误登记造成的与本项有间接关联的损失。被侵权人遭受侵害以后,可能会调查取证,寻找侵权人、当事人、证人并问证,可能会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损失和恢复物权,可能会找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争取自己的权利四处奔走,可能会为此花费额外的费用,车费、差旅费、律师费、立案费、诉讼费等等费用是少不了的,可能会耽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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