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未在一个月内申请登记、应在其他登记所登记的未申请登记、变更新建筑物未在一个月内申请登记、应登记建筑物共有权的未申请登记、建筑物已经灭失未在一个月内申请登记。所有这些“怠为申请时的处罚”被处以一万日元以下罚款。
注释:
①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9~50页。
②③《法国民法典》第509~510页。
④⑥⑦《日本民法典》第267页。
⑤《日本民法典》第219页。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条
相关名词:【责任登记】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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