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书楼 > 网游小说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TXT下载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最新章节列表 > 第5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1(第4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最新章节全文阅读

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最新章节第10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5(20-02-28)    第10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1(20-02-28)    第103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0(20-02-28)    

第5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1(第4节)

保护私有财产仍然比较周密。

损害赔偿金优先支付的原则,基于被侵权者优先救济的原则,是比较合理的原则。因而是比较易行和有效的原则。

第三,依据岗位责任处罚的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2203条规定:“(1959年1月7日第59-71号法令)第2200条规定备置的登记簿所登录的有关存交文件之事项应当连续进行,不得在登录页面留有空白,也不得在字里行间添加文字;违反此项规定,对登录员400法郎以上、4000法郎以下的罚款,并且不妨碍应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金先于罚款支付。”③

第四,依据主观过失处罚的原则

其实,不动产登记人员的主观过失,有一些是可以感知的。如在同一项目屡教不改,总是出错,这是推定的主观过失。又如,别人(除非很熟悉的人)是否丢失了不动产证书,应该是不知道的,而登记人员自作主张,为申请补领证书者作证,当问题暴露了,有关部门可以拿登记人员是问、是罚。

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158条规定:“对登记义务人并不熟识而实行第44条规定的保证者,处一年以下徒刑或二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④这是对于登记人员“渎职”严厉处罚的规定,甚至动用了刑罚的手段。

第五,依据妨碍公务的行为处罚的原则

日本将当事人自觉登记不动产和接受相关部门检查,被视为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强制执行。否则,当事人就违法了。

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159条规定:“拒绝、妨碍或回避第50条第(2)款规定的检查者,处十万日元以下罚金。不提交同款规定的文书或提交虚伪文书、对讯问不予陈述或进行虚伪陈述者,亦同。”⑥

日本的上述条款,其内容有些与中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接近。如“提交虚伪文书”、“进行虚伪陈述”,与物权法“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意思相同,其他的有些不同。日本的是提罚款而且是明码标价的罚款,但未提赔偿损失;中国的提出赔偿损失,却未明码标价,正好做法有些相反。不过,法国的做法,比中国,甚至比日本严厉一些。

以上第159条,是妨碍公务性质比较恶劣的情形。第159之2条“怠为申请时的处罚”是妨碍公务程度不同的情形⑦,共有10种,包括获得了土地不申请登记、变更了土地权利不登记、土地种类面积变化了不登记、新所有权人未在规定的一个月内申请登记、土地灭失了不登记、新建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