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包括新产权人和抵押权人,而且还与原产权人有一定的关联。原产权人也有自己的登记责任,而且还有敦促、帮助新产权人登记的义务。
涉及到机动车车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的问题还有很多,如车辆保险、人身保险缴费与受益问题,由谁续缴养路费、过桥费问题,权利人是否可以自由出租或者出售机动车等。如权利人购买的机动车被盗了或者遗失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税费证、保险证还在原产权人那里没有过户变更过来,对于权利人来说的物权不是那么清晰了,即使是找回了被盗或者遗失的机动车,维权起来就相当的费力。当然,动产登记以后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起码来说,解决相关的问题要容易得多了。
2.善意第三人
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的相对人。民法意义上的第三人,是针对原权利人、现权利人之后的第三者。原权利人是第一人,现权利人是第二人,善意取得人是第三人。不过,有的通说上将第一人、第二人统称为原权利人,将第三人称之为现权利人,分析的角度是不一样的。
如何准确理解“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的相对人”,是有一定难度的。一般是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可以想见的是,法官一般认定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
美国的不动产登记法,即各州的不动产登记法,他们的做法可能与中国的不动产登记法大致相同,基本原则是,恶意第三人不受保护。所谓恶意,是指第三人在交易时已经知道了在先的交易。在基本原则下,法律要解决的是如何认定“知道”的问题。有三种情形:1.实际知道。表现为在先交易人或者其他人明确告知了第三人在先交易的存在。2.调查知道。是指对不动产的现场调查。任何交易人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在交易之前要对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如果事实表明第三人在交易前能够通过一般谨慎的调查合理地知悉不动产权利状况,即可认定其知道。因此,这种知道的情形属于推定知道,而不论第三人是否实际进行了调查,是否实际地知道。3.登记知道。这是另外一种推定知道的情形。很简单,第三人在交易时,如果在先交易人已经进行了登记,第三人即为知道。可见,法律给交易人的另外一个义务就是要查询登记簿。
还要介绍的问题。如果通过前述三种情形的认定,第三人属于不知道,这时可以称他为善意第三人。这个善意第三人能否最终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