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法律的保护,还要看管辖其交易的州采用的是哪种模式的登记法。要解决的问题是,虽然在该第三人交易时,在先交易人没有进行登记,但在该第三人交易后进行了登记,并且是先于该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登记,这时,法律保护谁?
有两种模式的登记法:
第一种,注意模式登记法。这种模式下,善意第三人的善意状态就决定了其受保护。也就是说,决定性的因素是他在交易时不知道在先的交易。至于以后他是否进行了登记,在先交易人是否先于他进行了登记皆不相关。
第二种,注意加竞赛模式登记法。这种模式下,尽管在先交易人未登记的情形成就了第三人的善意性质,但他还有补救的余地,就是赶在善意第三人之前进行登记。即在先交易人和善意第三人谁先登记,法律就保护谁,包括纽约州的大多数州采用这种模式。
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是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公示的一项专项制度,与不附加登记义务而仅实施交付生效的公示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尽管登记对抗主义的对象仅有几种,而其特殊的物权公示制度却是显得格外炫目。
二、专家说法
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在“《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中(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31~32页),精辟地论述了“登记对抗主义”及其原因与法律意义。
1.船舶、飞机的法律依据与事由
梁教授说,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是沿用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的规定。
根本的理由,是对船舶、飞机这类特殊动产没有办法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因为船舶、飞机是满天下飞、满世界流动,船舶的登记簿只能保管在它的“船籍港”,飞机的登记簿只能保管在中国民航总局,不可能跟着它满世界跑。中国法律要规定船舶物权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外国的银行就不对中国籍船舶贷款、不接受中国籍船舶抵押。因此,我们的物权法草案和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一样,对船舶、飞机物权变动规定采“登记对抗主义”,这是由船舶、飞机的特殊性决定的。
2.机动车辆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原因
关于机动车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原因,梁教授只讲“登记对抗主义”的好处。
梁教授说(大意),物权法为什么对机动车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呢?(1)是汽车数量众多,转手频繁;(2)汽车的价值不及船舶、飞机,相差悬殊,价值昂贵的船舶、飞机尚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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