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和机动车的动产性质的。这些动产与不动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动产是动的、是容易隐藏其本身的质量瘕疵的,或者是牵涉到解决诸如车辆保险、人身保险缴费与受益问题,由谁续缴养路费、过桥费问题,权利人是否可以自由出租或者出售机动车问题,以及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税费证等一系列附属权利与义务问题,往往需要经过一个过渡时间来解决,动产登记问题不能操之过急。
再次是重点保护交易安全的折中主义的物权定向。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交易安全问题,比不动产交易的安全问题更加重要,更加迫切。前面讲到,动产是动的、是容易隐藏其本身的质量瘕疵的,或者是牵涉到一系列问题与利害关系要处理的。如果过分地强调指出登记生效主义,如果规定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不能生效,那么,很多权利人的交易权或者经营自主权就会落空,至少是一些附属性的权益会受到损害。
有的买到二手车等旧车是分期付款的,车主提出要收到全款以后才给予行驶证(相当于所有权证)。在这种情势下,买受人客观上也无法进行登记。再者,如果硬性规定推行登记生效主义,出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原所有权人,不仅不能自由转让其动产,而且还得承担买受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因此,法律必须在自由买卖与登记生效之间作一个折中式的处理,必须在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与登记对抗之间作一个折中式的处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在买卖人之间和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作一个折中式的处理。法律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保护权利与追究责任要合理合法,这就是折中化的立场观点与方法。
第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权定向
在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系列中,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权定向是必不可少的物权润滑剂,同时对于怠于登记的权利人以鞭策作用,给予无权占有的当事人以相当的特殊权利,重点在于保护善意占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权定向,不是向善意第三人倾斜,而是一个对于三方当事人相对平衡的物权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制度、善意占有制度,是指无处分他人动产所有权的合法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所有权以后,原所有权人(第二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如买受人在不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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