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从第1094条至1104条共11条。第1094条介绍“物的先买权”的概念。有2款,第(1)款是“土地可因设定负担而受利益的人对所有人享有先买的权利的方式设定负担。”这是指土地的租佃人对于土地出租人出卖土地,享有先买的权利,并且由出租人承担这一责任(负担)。所谓负担,指租赁、借用或者抵押、出质或者留置的物权责任。德国的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是可以出质或者留置的,这跟中国物权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第(2)款是“先买权也可以为另一土地在其时的所有人的利益而设定。”②这可能是另外一种意思的先买权,承租土地人向出租土地者购买土地,不限于购买承租人承租的土地,也可以先买权的形式购买其他地块的土地。
中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的“先买权”是动产物权的形式,比较不动产的“先买权”相对简单一些。
严格地说,本条款乃至本全节,关于动产交付、占有和先买权需要增加4倍以上的条款。因为物权法是宜细不宜粗。越细越明白,越粗越不明白。
二、物的先买权秩序
物的先买权秩序,指在存在多个先买权的情势下,筛选最优先之先买权秩序。基于排他权之上的物权法则,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除了共有权之外,一人只能取得一物之所有权,其他人被排除在外。遵守一物一权主义法则,遵守筛选最优先之先买权秩序,在存在多个先买权的情势下,最终只有一人的先买权生效,其他的先买权将失效。亦即简易交付对于最优先之先买权者有效,对于其他先买权者无效。
(一)普通物权法之物的先买权秩序
物的先买权秩序顺位,从最优到最次的排序如下:
1.将简易交付的普通债权人。其中,一般而论,普通债权大的、已经登记的、与债权额度相等的、占有的动产多的、占有动产的时间长的优于普通债权小的、未登记的、与债权额度相差的、占有的动产少的、占有动产的时间短的。
2.将简易交付的共有权人。其中,一般而论,同一单位的共有权人优于不同单位的共有权人;同一单位的共有权人,共有权大者优于共有权小者;已经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
3.将简易交付的信托所有权人。其中,一般而论,同一单位的信托所有权人优于不同单位的信托所有权人;同一单位的信托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大者优于信托所有权人小者。
4.将简易交付的收益租赁权人。其中,一般而论,信誉好的、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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