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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1

物权保护的途径

一、基本理念

物权保护的途径,是权利人基于物权受侵犯的程度、范围、性质、时间、地点、案由和侵犯对象、案件管辖权限和诉讼时限等各种因素,除了自力救济以外,恰当地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依法依程序解决物权纠纷或者经济纠纷。换言之,物权保护的途径,是物权的确认与保护、规范与调整等物权请求权得以实现的几种途径。

此项规定,由物权确认和保护法、诉讼制度保护法规范与调整,涵盖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法律保护范围,既有普通物权、担保物权保护的运行机制,也有制度物权或者政策物权保护的运行机制。总体上要从宏观物权法角度认识物权保护的途径,具体内容上可以按照特定的物权法的规则来解决具体问题。一般而论,物权运动规律上,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物权保护途径上,刑事诉讼法优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优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优于和解法、调解法、仲裁法。其中,和解法、调解法部分地融入了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或者逻辑法的元素。

物权保护的途径,一般指司法干预、行政干预、第三人干预的途径,所有这些都是特殊途径。而物权人自我保护、自我救济的途径是一般途径。物权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在特殊途径和一般途径中作出优化选择,寻求物权保护效率最大化。

原则上,不动产物权纠纷采属地主义受理,动产物权纠纷采属人主义受理。公示力、公信力、执行力和整体法律效力方面,和解、调解是轻度效力,仲裁是中度效力,诉讼是重度效力。属于制度物权法保护的,多选择行政诉讼法或者刑事诉讼法来保护;属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保护的,多选择民事诉讼法来保护,较少采用刑事诉讼法来保护。

二、一般理解

1.和解

和解,是当事人之间私了,基本含义在于意定或者协议的物权保护范畴。一定程度上,受人情世故、公序良俗、诚实可信等习惯法左右,过程很简单,处理很快捷,但短板是当事人的主观随意性较大,不按照物权价值规律办事、甚至于有时候不按照成文法的规定运作等现象时有发生。适用于侵权程度不深、涉及标的数额较小或者较容易解决的纠纷,或者是基于简便起见、熟络起见、省时省力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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