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择优选择原理断定,法锁型物权请求权优于普通型物权请求权,并且担保法锁型物权请求权优于普通法锁型物权请求权,并且单相物权请求权简单于双相、多相物权请求权,双相物权请求权简单于多相物权请求权。
根据法学界的通论,行使确认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则上应适用诉讼时效,但笔者认为对待不动产与对待动产、对待专属财产与非专属财产应当有所区别;请求返还登记财产的请求权、专属财产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物权请求权制度绉议
物权请求权制度,就是由普通型物权请求权和法锁型物权请求权共同组成的物权保护制度,是侵权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涵盖物权、物债权、债物权以及从人格权中筛选出来的物权、物债权、债之整体的物权保护制度。不同类型的物权请求权,会有不同的性质、内容、形式与诉讼法要求,而目的均是为了厘清与理顺物权关系,保护正当的物权交易,解决各种物权纠纷。
侵权责任制度,就是由人格权、财产权共同组成的民事保护制度,也包括物权请求权制度在内,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全部方式方法被侵权责任制度所引用。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也会有不同的性质、内容、形式与诉讼法要求,而目的均是为了厘清与理顺人与人、人与财产之间的关系,保护正当的人物安全与财产交易,解决各种人权纠纷与物权纠纷。
有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不同的观点很值得商榷。
他说,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两点:第一是保护对象不同,即物权请求权制度的保护对象只是“物权”一种,而侵权责任制度对象,包括“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具有“排他性”效力的权利;第二是“构成要件”不同,“物权请求权”只有一个构成要件,即存在“物权”,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即使特殊侵权责任也须有前三件要件。
笔者认为,上述论断,是孤立地看待物权请求权制度,也没有将侵权责任制度与物权请求权制度真正地区分开来。恰恰相反,上述所谓“二者的区别”,看不出有多少区别,甚至于人为地错误地区别。我们承认,侵权责任制度是比物权请求权制度更加广泛的制度,侵权责任制度包含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制度包含于侵权责任制度。不过,有些考察项目,是亦此亦彼的,只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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