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1
排除妨害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排除妨害请求权,亦称财物去除妨害请求权、所有物保持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有嫡亲关系。是指财产所有权的圆满与安全状态受到对方占有方式以外的妨害之虞时,所有权人行使权利受到阻碍,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与安全状态的权利。基于立法目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除了普通物权法之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外,担保物权法之排除妨害请求权,属于加强型之排除妨害请求权;制度物权法之排除妨害请求权,属于强制型之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譬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车辆、人员通行,驾驶员、行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权人负有容忍的义务,则无排除妨害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与消除危险请求权相交叉的概念。消除危险请求权,又称请求防止侵害的物上请求救济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相近,但权利人受侵害的程度和维权的紧迫性相对大一些。是指他人的危险行为或者危险设施可能导致对自己的占有物或所有物以及权利人达到中度以上的妨害,并酝酿成险情时,权利人享有的消除险情的物权请求权。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者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或者方便之处。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权利人的物权恢复圆满状态,使当事人的义务落到实处。
危险,实为加重妨害或者严重妨害、多方面妨害,有时候会由财产妨害发展到人身上的妨害。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已经造成(或者必然造成)大的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障碍状态。危险是可以预见、看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明显的妨害与危险,是侵害人或者施险人已经发生事实的妨害或者危险,权利人行使物权时进入一级维权状态。潜在的妨害与危险,是侵害人或者施险人行将发生的妨害或者危险,权利人行使物权时进入二级维权状态。妨害与危险持续存在,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均可持续进行,但都实施一级维权状态。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妨害状态已经成为既成事实情势下,由权利人主张与行使的一项保安性物上请求权,防止事态的扩大,避免权利受到更多的损失。如损失程度不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