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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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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7-1(第2节)

毁损了,将它恢复原状就行了;衣服污染了墨水斑点,将它洗干净就行了;对于农田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也无法进行修理、重作农田,一般可直接采取恢复原状的办法进行。

广义的恢复原状请求权,需要借助于修理、重作、更换中的一种或者几种间接办法进行,也包括直接采取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办法进行,是将毁损物间接或者直接恢复原状。其中,修理、重作、更换等请求权,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单独请求,也可以变更请求或者复合式请求,一般而论,主导地位在于权利人的意见并在于物权的圆满状态,略为高一点的请求是被习惯法所允许的。

第三,物权保护的目标值是要求恢复到对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相对柔和的物保主义请求权,权利人并不一味地强求经济赔偿,却采取相对柔和与折中的办法进行,也使得责任人能够心服口服。

此项物权保护的目标,是恢复被毁损物的使用价值或者经济价值,恢复原有的物权价值,使得权利人对于物或者物权的支配状态恢复到圆满状态。过高或者过低的状态,不属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范畴。物权法是保护权利人权益的,不过也会限制权利人过高的要求,也要考量责任人应有的负担能力与义务。

很多时候,权利人仅仅通过损害赔偿的办法是难以行得通的,往往是不现实的。比如,责任人损坏汽车中的一个零部件,而所有权人则要求使用权人赔偿一辆汽车,这是办不到的、且涉嫌滥用请求权的问题,法律也不予以支持。当毁损物存在时,首先应当选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直接恢复原状的办法进行,如果客观条件上,广义的恢复原状请求权都难以满足时,才采取损害赔偿的办法。

第四,恢复原状应当考量经济上是否合理与适当。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直接恢复原状的办法,与责任人的经济负担有一定的关系,从前往后是由轻到重的。原则上,应当就轻避重、就前避后,应当减少责任人不必要的负担,同时限制权利人过高的要求,防止滥用物权保护请求权。当然,对症下药也是很重要的,经济上是否合理与适当应当考量,首先要对症下药。

在动产发生毁损的情况下,虽然可以修理与重作,但如果在经济上很不合理,修理或者重作的费用远远超出更换物的替代物的经济价值,此时应当考量到责任人的赔偿成本,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相应的请求权。通常的做法,是采取更换原物的办法来进行。更换原物的目的达到以后,毁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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