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原物可由责任人取得。
同样地,如果不能够修理、重作、更换或者直接恢复原状而行不通,或者说采取这几种办法有可能损害物或物权的价值,或使物或物权的价值得不到合理的恢复,或者在经济上太不合理,或者是某物是特定物而无法找到替代品,权利人从此提出损害赔偿也不迟。目的达到以后,毁损后的原物可由责任人取得。
对于毁损标的物恢复原状,可以理解为由修理恢复原状、由重作恢复原状、由更换恢复原状和直接恢复原状几种形式。
1.修理型恢复原状请求权
修理型恢复原状请求权,亦称间接型、初步型、经济型、可塑型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依据被毁损标的物的质地、样貌、性能、使用价值决定的可以经过修理而恢复原状的复合请求权,是一级可复合原状请求权。修理是手段,恢复原状才是目的。所需费用应当是最省的一种,应当是恢复原状请求权的首选。
恢复原状的首选是修理。经过修理这一道工序,有的可能完全恢复原状,有的可能大部分恢复原状。这要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决定。
2.重作型恢复原状请求权
重作型恢复原状请求权,亦称间接型、二步型、较经济型、可塑型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依据被毁损标的物的质地、样貌、性能、使用价值决定的可以经过重作而恢复原状的复合请求权,是二级可复合原状请求权。重作是手段,恢复原状才是目的。重作的目的,比修理的目的更加明确,更富有成效。但所需费用较修理较大,一般仅比更换、赔偿经济损失的费用小一些。
经过重作这一道工序,有的可能完全恢复原状,有的可能大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权人与被请求权人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决定。重作尤其是再重作的被毁损标的物,许多可以完好如初。
3.更换型恢复原状请求权
更换型恢复原状请求权,亦称间接型、初步型、较经济型、可变型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依据被毁损标的物的质地、样貌、性能、使用价值决定的可以经过更换而恢复原状的复合请求权,是****可复合原状请求权。重作是手段,恢复原状才是目的。更换的目的,比修理、重作的目的更加明确,更富有成效。所需费用应当比修理、重作的较合理,与直接型恢复原状请求权基本持平。但是,修理、重作之类的请求权,许多时候需要更换零部件,这三种请求权是个交叉性的概念。
经过更换这一道工序,大多数可能完全恢复原状,有的可能大部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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