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质别、内容与任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重是不一样的,如刑法、行政法的、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重是有区别的;同样是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无担保法锁与有无普通法锁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重是有区别的。
以上四大系列的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还只是概要的列举,如有无信托关系、有无实体经济、有无优惠政策、有无合同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也是可以分出优先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来的。
微观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理论,对于深层次、多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会束手无策。殊不知,最古老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来源于刑法,而不是来源于民法。千百年来公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往往严于私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中国古代五千年来的立法传统,于清末以前民法与刑法不分家而严刑峻法的。
限于篇幅,本文对于制度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专属财产、专有财产、专控财产之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暂时不作专门解释。
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上此类请求权应当说不仅仅限于对于标的物的保护,还应当包括物权的保护在内。当标的物被毁损时,权利人可以行使对价类赔偿请求权;当标的物被损毁时,原有物可能与物权一同被损毁甚至被消灭,权利人可以行使对价类赔偿请求权的同时,可以同时行使物权赔偿的请求权。
在财产权保护领域,损害赔偿通常以等额、对价的金钱对于物之价值予以赔偿,不再要求损害人对于物的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所恢复的不是被损害标的物之实物形态,而是赔偿物的价值,使得物权人在失去全部或者部分标的物的情况下获得价值上的弥补;如果原物完全损毁,需要赔偿原物的全部价值;如果原物部分毁损,赔偿已经贬损部分的价值。这种赔偿方法,又称之为“价值赔偿”、“金钱赔偿”。
在物权保护领域,除了适用财产权保护领域的规则以外,有时候可能会产生另外一种赔偿方法,即以同等价值的物赔偿被侵害的等价物,以及赔偿物权。它所救济的就是物权人与物的控制相分离的事实状态,就是排除物权之维持或行使的障碍(妨害、危险),而是赔偿物权的价值,使得物权人在失去全部或者失去部分标的物的情况下,获得物权上的弥补;如果原物完全损毁,赔偿原物的全部物权;如果原物部分毁损,赔偿已经贬损部分的物权,这在修理、重作、更换与恢复原状请求权中是客观存在的。这种赔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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