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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4-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4-1

用益物权

一、基本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普通物权法的二级物权人对所有权人之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普通物权法中,用益物权次于所有权,可以认为是从属性物权,其权利一般需要按照所有权人的意思来正确行使。

这种财产利用的权利,依合同关系或者法锁关系而设立,是附从于所有权人或者派生性所有权人的非独立自主的权利,它在整个物权关系圈子里是一个很重要的物权角色,也有一定的活动空间,能够为自己和所有权人带来一定的财产利益。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扰乱物权关系、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用益物权主要受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必要时需要利用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是其中的两大法律工具,主要用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平整这种错综复杂的物权关系,使得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处于公平与圆满的状态。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派生性不动产、派生性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基于普通物权法的核心理念与实践准则,用益物权人须遵从“一物一用益物权主义”基本规则和“所有权中心论”的指导方针,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凌驾于所有权之上扰乱物权关系,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同属普通物权,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物权关系是普通物权关系。用于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关系的物权化方针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他们的共同规则是一物一权主义。在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用益物权,一个用益物权对于指定的物有效。

从以上定义可知,用益物权是属于他物权、定限物权、由所有权人批准和部分下放权利的物权,并且基本上是属于不动产的物权。

物权法第40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说明了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和衷共济,提高物的利用率,对于双方当事人是有益无害的。

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意义重大。一是对于双方当事人是有益无害的。所有权人的财产可以保值增值,或者可以用于清偿债务、摆脱法锁的牵累。用益物权人可以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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