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与渔业这种自然条件引起的不同反响。中国海域与外国海域和公海是连通的,世界上四大洋是连通的,如果中国不动员一切力量大力发展海洋捕捞业,或者仅仅依靠全民所有制渔业企业来发展捕捞业,所产生的渔业整体效应就大打折扣,相差悬殊。
特许物权,是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是基于开发利用土地以外的自然资源而享有的权利。这种特定的物权是自然资源利用权,是国家向特定的物权对象下放的权利。
海洋渔业使用权与利用权是一种最大种类的特许物权,是建立在海域使用权基础上并可以向公海方向拓展的新型物权。这种权利的下放,不但不会削弱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身份与地位,反而会加强其权威性。国家如果不设立这种特许物权,不下放海洋渔业使用权与利用权,就会适得其反,对国家、对集体、对个人和对城乡居民都没有什么好处。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项目及其延伸项目下的矿产资源勘探权、采矿权是否下放,对谁下放,或者是否对于国外的公司与个人下放,这个问题很复杂,也很敏感。
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中国政府与中国海洋企业的唯一选择是,必须采取当年毛主席那种领导方针:“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这是唯一的一条出路,别无选择。无论如何,与外国企业与个人合作开采中国的矿产资源,弊端多多且相当严重。国家的领海主权、经济主权、海洋主权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受到侵害是必然的。
二、比较劣势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兼有国家陆地矿藏、水流专属所有权双重物权特性,蓝色国土主权与所有权的保护经常会遇到严峻考验,相对的劣势也是明显的。所有这些,比解决陆地矿产资源和水流资源的矛盾纠纷更加棘手。
1.处理国内与国际纠纷不太容易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大权独揽、小权极为分散,特别是养殖权和捕捞权甚至于可以广泛地下放到家庭与个人,在海域、大陆架经济区以至于公海上的捕捞,发生区片、海难、养殖、捕捞、偷盗和撞船、割网以及休渔、开渔纠纷等等往往比较棘手。但是,实行渔业集体化的地方纠纷相对少一些,实行渔业单干化的地方纠纷相对多一些。在执法方面,地方保护主义是个很大的障碍,地方保护主义将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狭隘化、市俗化,加大了解决物权纠纷的复杂化。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面临着主权纠纷、界线界址与岛屿岛礁纠纷,有些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有些是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