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的私。笔者看过几个国家的民法典,从没见过“民法典是私法”的明文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9条第(1)款将“公法人”定义为“对于国库,以及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财团和公法机构,准用第31条的规定。”将企业法人、财团也算作是“公法人”。所谓的企业法人、财团,基本上是民营企业。
至于物的规定,西方的民法典或者物权法,确实是将物定为“有体的物”(德国民法典第90条)、“谓有体物”(日本民法典第85条)。法国民法典就没有这种规定。但是,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却规定“(禁止)不可称量的物质的侵入”。在此,不可称量的物质中,“噪声、振动”和“煤气、气味”就是无体物、无形物。尽管他们小心翼翼,仍然与这种东西脱不了干系。
我国物权法将无线电频谱资源这种“无形物”、“无体物”也列为物权法的一项内容,并且将其作为国家所有权而确定下来,毫无疑问,是一个伟大的创举。
二、物权特性简述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物权特性,可以由以下几点来简单地加以说明:
1.它是最有价值的无体物的特种所有权
无体物,又称无形物。就是指那些“看不见,摸不着,来无影,去无踪的”、但可以感知的自然气态、磁态、声态物;以及可以看得见,但摸不着的光态物;以及可以感知频率的,但来无影的无形物等等。
无线电频谱资源,就是“可以感知频率的,但来无影的无形物”。那么,为什么说它是“它是最有价值的无体物的特种所有权”?
这当然要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身价说起。
使用价值。中国是个手机大国。2009年中国手机用户高达6。8亿户,2010年手机用户破8亿,平均每2个(或不到2个)中国人有一部手机。其中截至2010年6月,WAP上网用户已破2。77亿户。
手机的大普及,改变了中国人的生活,手机上网、手机通信、手机游戏、手机摄像、手机电视、手机录音、手机小说、手机股票、手机刷卡、手机付账、手机监控、手机广告、手机签约等等,这些都很了不得,除了电脑,没有什么玩意儿有这么多功能。在通信方面,远比电脑方便。现在有很多电脑是无线上网的,手提电脑就更不用说了。所有这些,都是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功劳。这种无体物、无形物,简直是神奇到极点。
经济价值。全国生产的手机,已经累计达十几亿部,这个产值有几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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