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另外,金融、铁路、邮政等领域,虽不受国资委管辖,也属于国家控制之列。这些国有企业的产权,与其他权利人的产权明显不同,明显地处于优势地位。
国家保持对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产业的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并以物权法形式固定下来,代表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战略发展方向,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完全正确、非常及时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条再次强调增加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三,明确了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五大类型。
物权法第52条按照物权的形体划分,包括了有形物和无形物两大类型。
电力设施承载的无形物是电,电信设施承载的无形物是无线电频谱资源、载波通信资源,油气管道所承载的有形物是石油,无形物是天然气、液化气。此类物权是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合二为一的。电力设施、电信设施的核心价值在于无形资产上。专门输送无形物天然气、液化气的油气管道,核心价值也在于无形资产上。
第四,体现了宪法规定的法治精神。
宪法是广大公民及其组织最根本的大法,也是最高级的制度物权法。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同样地体现了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法治精神。
宪法第6条规定:“社会主义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7条明文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有基础基础专控权,即国家依法对于全民所有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枢纽与主干线基础基础,对于全民所有的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基础,进行专门、专业、产业、与市场控制的法定权利。其目的在于维护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保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保护国家的交通大动脉和国家主要的经济命脉,依法治国安民,依法治政、治官,防止市场化、私有化和自由化,铲除滋生新生邪恶资本主义的土壤。
二、一般分析
概括起来主要意义有以下几点。
第一,物权确认的极其重要的意义。正确确认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权,对于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加强物权法制观念,统一认识、统一大业和统一行动,便于严格区分国家的核心资产与一般资产的物权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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