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借鉴,有关方面学者已经提出一个很好的思路。
加强对于政府公职人员重要决定的监督,督促各级政府经营好国有企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课题与社会责任。许多先进国家通过宪法规范、程序规范和民主制度化规范的手段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严惩、弹劾失职、渎职和贪污腐化的官员。
下面看看新华网2012年3月1日发表韩强的文章,题目是《建议今年人大增加一个新内容:国资委向人大汇报国营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营企业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产,因此,有义务也有责任向全国代表大会汇报其管理和经营情况,充分体现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民主应该从这里开始,这才是真正的人民民主。从法理和法律的意义上说,国资委和国营企业的干部和职工都是全国人民的雇员,雇员向雇主雇主汇报,这是天经地义的。
由于时间紧迫,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报告不要长,5000字,就可以。形成文件后,发到每一位代表手中,国资委可以派出工作人员,以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听取建议和意见。
我们的改革和民主进程,就从这里开始!
附:《他山之石:西方国家国会对国资管理手段不少》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12月24日
根据李新华、张树中编著的《外国国有资产管理理论与实践》和马海涛等人主编的《国有资产管理概论》,西方主要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也是通过政府来执行的,不过西方主要国家的国会,通过设立委员会等各种手段,实现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决定国有企业的建立、合并、撤销或内部机构变革,通过掌握财权控制联邦预算间接制约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活动,对于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美国国会还通过常设委员会或者临时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审议国有企业管理的各种议案。
法国国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主要通过调查和诉讼方式实现,国会议员拥有对涉及国有企业各个方面的直接和间接调查权,可召集会议直接调查也可组织有关调查组或委托审计院调查,有权在特定期限内设立调查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并就国有企业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口头或书面质询。1982年法国还成立了最具权威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国有经济部门最高委员会。
在英国,国有企业的建立、改组、废除以及国有企业私有化等重大问题必须由议会通过专门的法令来决定,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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