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具体管理上,议会授权给政府各主管部大臣,主管部大臣在国有企业管理方面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对议会负责并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
意大利的国会通过对国家控股公司的管理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具体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建立国家参与部,两院建立常设委员会。国家参与部每年必须将国家控股公司的经营状况以报告的形式提交国会,两院常设委员会负责审查工业重组和恢复基金的使用计划和国家控股公司的干预计划,有关负责人员必须向常设委员会报告其在指导国有控股公司进入新产业领域、购买和出售国有企业股票方面所作的决策,提供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经营状况发展的各种信息资料,常设委员会可以与政府协商任命控股公司高管来影响国家参与部的管理活动。
同处东方的印度,国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一是议员每年对国企面临的重大问题进行评议,二是国会每年举行一次围绕一个或一批国有企业的预算和议案等问题的辩论,三是通过与国有企业相关的公共会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国有企业委员会实施具体的管理和监督,公共会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国有企业的收支账目表和资产负债表、盈亏会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预算委员会提出提高国企效率的备选方案,审查国有企业资金的使用,报告国有企业组织和管理改革等方面的情况。国有企业委员会则履行更多的管理国有企业的职能。
以上例子,举出美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印度等几个西方国家对于国有资产主要是国企资产的汇报检查制度,这是一种常规性、过程控制性的监管制度。美国国会不仅仅严格管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而且对于社会或者国民经济影响面很大的私营企业、金融企业同样地要插手严格管理。如08金融危机后,美国房地美、房利美两个房地产次级贷款公司准备关闭破产和准备退出股市,要经过参众两个国会议院批准。因为这两个公司涉及到美国的许多债权人的利益,且涉案金融巨大。
除了监管机制以外,对于政府与国有企业的纠正机制、严惩机制、弹劾机制、罢免机制、法律制裁机制、官员财产申报公开机制等一整套民主监管机制是不可或缺的。有些国家的领导人在国会的督导下,能够自觉地捍卫国家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日本、韩国的总统弹劾机制是世界闻名的,国家负责人稍有差池就被弹劾下台,甚至于身陷囹圄身败名裂。俄罗斯总统普金首任总统时,就对于私有化的主要责任人和石油天然气寡头进行倒逼清算,将该国主要的石油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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