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和产业重新收归国有;英国1980年代在某些铁路干线私有化后,觉得不符合国情和民众意愿,后来又在1990年代重新回归国有化。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关于民主监管国有资产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出路,美、法、英、意、印等西方的法制化国家为中国提供了很好的经验,资本主义国家能够做到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定能够做到,而且必须做到、必须做得更好。所谓民主监管国有资产,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把人民的民主权利还给人民,政府和国企的一切违法乱纪行为全部是无效的。早在2005年即笔者参加物权法草案全国讨论修改时,提交了“国家法人的基本物权”一整篇、条款103条共26000字,另有论文18万字,重点在于规定与论述国有资产的确认、保护与利用,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物权法颁布后接着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但这仍然是国家法人的基本物权的一部分,很多内容没有涉及到。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7条
相关名词:【国有财产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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