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孙中山政府“耕者有其田”、井冈山红色根据地“平分地权”及五四宪法“保护农民地产权”制度,是相对平均主义的土地分配制度。但是,目前的农村土地分配制度,还是有别于以上制度,因为是在人民公社集体化发展起来的分配制度,农民集体与个人没有自由买卖、典当、抵押等处分土地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质上属于土地统辖权。所谓分配土地,也是在国家统一下令、统一政策、统一时间、统一方式主导下的分配。
农民身份权派生的“按份所有”、“按份分配”的物权制度,最大焦点问题,还是土地分配制度上面。当分配公正廉明时,这种物权制度是和谐的;当分配不公正不廉明时,这种物权制度是不和谐的。判定物权制度是否和谐,不应当孤立、静止、片面地看问题,而应当系统、动态、全面地看问题。
2.集体成员身份权人人平等
农村集体成员身份权应当人人平等。农村集体成员不比城市集体成员,因为:农业产能低、附加值低,村民经济来源短缺;多数集体是困难组织,多数农民是困难群众,集体与个人自救能力不济;特别是农用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中国农村人均耕地才1亩左右,农村集体新加入的成员没有农用土地就容易失去基本的生产生活来源,最好是打破年龄界限人人平等;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权或者分红权、分配权,这是农村集体成员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最好是打破年龄界限人人平等。
假设,农村分配土地时,光给18岁以上成年人分配,不给18岁以下村民分配,这肯定是不公平的。现行的土地承包期是30年至50年,甚至于有长达70年的,而未成年人不会永远是未成年人,按照那种逻辑,有的村民可能会一辈子也分配不到农用土地。村里迎娶的姑娘或者上门的女婿,长期不给分配土地也是不妥当的,村集体应当限定时间调整农用土地,让他们有土地恒产、安居乐业。
假设,村里姑娘出嫁到其他村庄,或者上门女婿到其他村庄,原来所享受的村民股份分红权完全被人为的消灭了,到了新的村庄没有股份或者只有一半的股份,这就不公平了。原则上,他们处于以上情势下,可以获得原村组织一半的股份。如果他们在原先的村庄没有股份,后来原村组织有了股份制和个人分红权,那么,姑娘出嫁或者上门女婿就没有追及权。如果原先的村庄有股份与分红权,但到了新的村庄拥有全额的并且是高于原村庄的分红所得,才可以适当考虑取消原村庄的股份与分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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