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搞专权,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也不能由几个干部说了算。中国在城镇化、工业化建设过程中,每年有大量农用土地被政府征收,有大量集体与私人房屋被拆迁。
二、问题分析
集体成员土地补偿权与民主处分权是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其中,反映出来的几个尖锐问题:
一是征地、拆迁的法律程序不透明,有的政府官员、村干部与房地产开发商、拆迁承包人瞒着村民另搞一套,甚至于出现暴力征地、血腥拆迁等恶性违法事件,被征地拆迁的弱势村民的利益不得保障;
二是虽然走了法律程序,但地方政府官员、村干部截留、侵占、挪用、私分、哄抢、破坏村民个人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款现象相当严重;
三是农村上访案件增多,每年群体性上访事件中有7成以上为征地与征地补偿事件,上访暴力拆迁、血腥拆迁等恶性违法事件的情况也有增无减,一些举报违法犯罪分子的积极分子遭到残酷报复打击,有的甚至被报复至伤残与死亡,有的人死亡得非常悲惨;
四是全国失地农民超过2亿多人,他们种田无田、做工无望,很多人社保与医保无份,给社会就业与社会保障事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五是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法律规范不太完善,刚性的条款较少,集体成员对于集体干部的约束力不强,特别是集体组织对于地方政府的错误决定难以抵制,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和强制征地、强制拆迁的非理性冲动,而现行的法律难以约束他们的错误行为,官商勾结鱼肉村民的现象屡见不鲜,并且十分严重。
农民的根本利益和根本问题在于土地权,引发农民社会极大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在于政府强制征地、强制拆迁,在于村民个人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款不能足额按时发放。国\/务\/院针对以上诸种情况,下发了许多相应的政策和配套政策。如要求地方政府将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款及时发放到个人,加强土地管理督察与土地财政审计工作,设置全国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和严格征地、用地审批制度,联合多个国家监管机构在全国开展多轮次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工作,共同整治与打击国内外资本势力圈地炒地与炒卖房屋行为等等,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物权法第59条第3项重申集体成员土地补偿权与民主处分权,也是对物权法第42条的补充规定。物权法第42条有更加重要、更加详细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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