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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7-1(第3节)

基地的事权是统一的:统一政策,统一程序,统一规划,统一管辖原则。

2.农村行政区域与土地管辖权的传承性

农村行政区域与土地管辖权的传承性,是指乡镇集体组织继承了人民公社集体组织的土地管辖权,行政村继承了生产大队的土地管辖权,村小组继承了生产队的土地管辖权。但具体的地域与土地面积在历史的沿革中有所调整,或者由几个公社撤并为一个乡镇,或者由几个生产大队撤并为一个行政村,或者由几个生产小队撤并为一个组等等,同为土地管辖权但有变动与变更。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在乡镇集体、村集体、组集体基础上,分别成立了经济总社、经济分社和经济社,集体组织的架式好象比农业单干化的强一些。

中国建制的三级基层农村组织,是农村行政兼经济性质的基层组织。他们的前身,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乡镇是由若干个片区(原人民公社)组成的区域有较大变动,而行政村与原生产大队、小组与原生产队的区域变动不大。1984年全国人民公社解体以后,由新的农村基层行政机构代替了原有的集体组织,将改制后的农村基层行政机构看作是“集体”。1982年制订新宪法“八二宪法”时,没有撤社建乡,“农村集体”没错。撤社建乡以后的“集体”就大不相同了。宪法是根本大法,其他法律不管三七二十一要跟宪法保持一致,故凡是有与农村地权规定的法律条款,几乎一个模式地复制下来。当时人们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概念仅限于土地占有权一项权能,与民法通则、物权法的四项权能是不同的。

农村行政区域与土地管辖权的传承性,是虚实结合、层层管辖的土地管辖权。虚,是指“集体”、“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有虚的一面,不直接占有土地的一方有虚的一面。实,是指三级组织均可以参与土地的管辖工作,而是否直接占有土地不作为决定因素,如乡镇组织一般不直接占有土地,却有权依法管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事务,并且事权上是从上而下、层层管辖的。所谓虚实结合,实际上是将农村行政组织当成了集体组织,将土地的所有权变成了土地的管辖权。

3.农村行政区域与土地管辖权的自治性

农村行政区域与土地管辖权的自治性,主要是指农用土地的管辖自治性。尽管行政管辖与土地管辖有层层管辖、齐抓共管的特征,对于同一级别的其他行政区域的管辖权有排他性的一面。这种排他性,造就了各个集体和集体成员支配土地资源的自治性。

物权法第59条的规定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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