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信力、公权力、强制力、威权力、执行力等方面很有特色。其中,仅关于土地资源类法律、法规、法令、条例、规章、政策多达300多部以上,形成极其周密而完整的政策性物权体系,弥补了法律、法规过于抽象而不周全、不具体的缺陷,起到了很好的实际效果。不过,有一些政策性物权体系是逐步完善的,也有一些是立法程序不透明和法的质量不如人意,需要加以改进。
二、一般分析
1.政策性物权是泛物权
说到政策性物权,很多人是不理解的,包括一些保守的法学家在内。其实,古今中外,从古罗马法、古日耳曼法、古印度法到现代的大陆法,从中国的古封建法到民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一些“国家优先”的物权,如矿产资源、原始森林、河流、海洋、港口和公有(国有)土地的物权,这些自然资源(又称自然力)所有权铁定了归国家所有,并且是第一时间、第一层次确定了的优先级物权。某些公共利益类物权,是从平衡物权中找出可以倾斜的物权,然后再实现新的平衡。古罗马帝国、日耳曼帝国的国家物权,城市物权、教会物权一直是明显优先于其他的物权,特别是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类物权是如此。中国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各个时期,也总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国家利益高于集团、个人的利益。
无论是东方国家还是西方国家,“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所有权绝对论是可以成立的,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所有权绝对论是不可以成立的。理由很简单,这是因为国家所承受的社会责任、义务远远大于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国家所承受的国防、政治、教育、文化、卫生、经济和公共利益、公众福利的责任和义务是最大最大的,因此上,国家需要寻求相对应的权力、利益,才能实现国家责任、义务与国家权力、利益的相对平衡。俗话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大河流水小河满”。既然国家的社会责任、义务、权力、利益是崇高的绝对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是绝对的了。虽然经济组织和个人也有这样那样的责任、义务,但每一个人都不同程度地享受了国防安全、公共产品各方面的服务和实惠,必然要履行为祖国作回报、作奉献的义务,企业、个人为自觉地为国家交税是其中的义务之一,服从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被优先效力”,同样是公权对于私权的削弱与剥夺。越是往后现代工业社会发展,私有财产被征收、被征用的概率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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