键在于,从官方到民间,都需要一个十分宽松、和谐、人人心情舒畅而热火朝天的学术环境,要让人人敢于讲真话、处处能够讲真话,人人应当积极地讲真话,应当大力鼓励、奖励奖励每一个有良心的人讲真话。讲真话,天是塌不下来的。所谓“真知灼见”,第一要素、第一选择原来就是一个的的确确的“真”字嘛!
在有关词汇和分析研究中讲到,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包括“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最初来源于八二宪法。也许,有的人会认为“物权法的规定与宪法一模一样,其法律效力肯定是一模一样的。”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刻舟求剑的,因而是不可相信的。
物权法第47条不仅规定了城市的土地全部归国家所有,而且还规定了部分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按照法律规定亦为国家所有。从全国的立法情势来看,要想一步到位地破除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实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确实有很大的难度,将会循序渐进地积极开展。
二、简单分析
关于物权法与宪法的区别,以下作个简单的分析。
第一,国内情势有很大的不同。
宪法制定时的情势是:
1.中国虽然完成了初步的工业化阶段,但仍然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社会,仍然把发展农业放在第一位,单纯地把解决城乡居民温饱问题放在第一位,小农经济的地权特征明显;
2.虽然全国农村已经实行了包产到户,但无论如何,人民公社这个公有制体制仍然存在,即土地物权的主体仍然客观存在;
3.全国城乡没有启动房地产市场,土地对内对外不作为商品流通,土地的潜在价值几乎没有完全表现出来,在土地资产没有激活、盘活的情况下,土地国有制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区别不是很清楚;
4.某些老一辈革命家、宪法的制定者,对于农民有着朴素的阶级感情,小农经济思想相当严重,在权衡国家利益与所谓的集体利益时,自觉或者自动地将法律的天平偏向于后者,直接酿成了主观主义的“土地所有权”概念;
5.政治上以“解放思想”为主线,各种新点子层出不穷,甚至于有人说“左”一点、右一点都无所谓,一些人的胆子越来越大,公开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原理而执意另搞一套,结果导致“中国特色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法律出台。
物权法出台时的情势是:
1.全国正在由农业社会大踏步地向工业化、城市化社会迈进,不再以发展农业、单纯解决温饱问题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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