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务。但是,没有实现由小农业经济的地权制度向工业化城市化地权制度转移;
2.高估了农业单干制,早已撤社建乡,集体企业也基本上转制为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人民公社组织不复存在,集体经济遭到重创,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集体”已经玄虚;
3.全国城乡启动了房地产市场,土地对内对外作为商品流通,土地的潜在价值已经完全表现出来,在土地资产已经激活、盘活的情况下,土地国有制与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上的反差已是很清楚了;
4.某些老革命家、宪法的制定者的亲农、重农愿望屡屡落空。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包死”政策——“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的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的规定,令出嫁女、新婚夫妻的子女甚至他们的孙子女无缘分到农用土地和家用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甚至“四荒地”(荒山、荒沟、荒坡、荒滩),农村内部新的不平等现象产生了,新村民们叫苦不迭。
其次,农村家庭承包制将农村变得一盘散沙,农民们种不种田一个样,交不交粮和卖不卖粮一个样,各地农村涌现出大量荒地和懒散人员;化肥、农药、种子、农具、农机、柴油、机油、薄膜和耕牛等农资和农务普遍涨价,而农副产品涨价很少,谷贱伤农,许多中青年农民不得不远走他乡去打工糊口,忍受新兴资本家的剥削和压迫。
其三,把土地分给农民单干,农民并没有得到什么好处,还不如人民公社时期的平等互惠。2006年全国统一减免农业税收以后,国家又决定按土地面积发放了农业补贴、农机补贴,全国的农业收成远远不如人民公社时期,农业专家袁隆平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讲“农民辛辛苦苦种一亩水稻的纯利润才七块五”。全国各地有许多农民承包责任田和塑料大棚因大亏损而自杀的。一方面国家财政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另一方面国家每年不得不花费巨额外汇购买外国粮食、油类和肉食品,尽管如此,农民们还是不买账,毕竟全家全年的总收入水平仍然偏低。
其四,全国的新农村建设和征地圈地运动如火如荼,农民的大量土地被政府征收征用,大量收益被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分食,农民兄弟经济补偿所得无几,农民们怨声载道而状告无门,苦不堪言。
其五,所谓“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因缺乏自主自由买卖土地的处分权和土地用途的自由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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