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企业的信托所有权。
4.城镇集体股份信托所有权
由城镇集体自筹资金兴办的城镇集体股份制企业,所有权主体是城镇集体。城镇集体组织是城镇集体股份制企业的委托人,城镇集体股份制企业是城镇集体的受托人。城镇集体股份制企业政策上向城镇集体负责、经济上向全体股民负责。城镇集体股份制企业在城镇集体组织授权委托的前提下行使城镇集体股份制企业的信托所有权。
5.其他类型的城镇集体信托所有权
除了以上4种信托所有权形式,还有内联外引型集体企业联合所有制、公私合营型混合所有制、中外合资合作型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式的企业所有制。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委托主体一般有二个或者多个主体,同时对于城镇集体和城镇集体企业进行财产委托,受托人最终落实到城镇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在投资所有者委托的前提下行使对应类型的城镇集体信托所有权。
(三)有关规定
城镇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其中政策性物权的目标指向是不可忽视的性质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巩固城镇集体、集体经济和全力保护城镇集体财产,是宪法赋予全体公民的共同义务,也是大政方针之一。
宪法第8条第2、3款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宪法规定保护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各个行业的集体经济形式和他们的各种合法权益,用各种方式方法来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4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并指出主要所有制形式有三大种:“(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所有;(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所有;(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据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审批部门批准,或以适当降低。”
二、城镇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区分
1.区分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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