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2-1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基本概念,指基于集体财产之民主自治权、民主共有权、民主支配权、民主保护权、民主利用权和民主监管权等一系列民主化权利而设定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重点和要领项目,是集体经济组织政治文明、经济文明、法制文明、物权文明和民主制度化、制度民主化的重要内容。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是集体组织民主自治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防止个别人独断专行、特立独行,各地的集体组织应当不断的总结经验,要在权力制衡上狠下功夫,同时抓住要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集体财产的民主公布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是民主自治、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劳动群众合作化组织,肩负着发展生产和改善劳动关系的双重重任,享有集体成员“按份所有”的共有权、收益权,以及“按身份权”派生的集体企业财产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分配权和个人财产确认权、保护权、利用权,这是确立和完善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基本权利之基本要素。
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就是依据制度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来保护城镇集体的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城镇集体劳动群众的制度信托所有权、集体企业专有与专控所有权、集体企业的优先发展权、优先的资源配置权、优先的排他与对世权、优先的追及权与物权请求权、优先的公益权与自益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职工的民主管理监管权等一系列权利,是受宪法等根本法和特别法保护的对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置之度外,对于任何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城镇集体劳动群众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从快处罚,不得放任自流姑息养奸。
1.法定的权利
集体财产的各项民主权利是法定的权利,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干扰、破坏这种特定的权利。依法依程序行使集体财产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对于集体工作人员实施及时的考核与公布,对于集体财产进行全过程的监管与公布,对于实时地保护集体财产和集体成员的切身利益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是法定的民主权利,主要由成文法(法律、行政法规)规范与调整,辅之以习惯法(章程、村规民约)规范与调整。物权法第62条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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