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而应当与其他的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和其他物权人享有“一视同仁”的保护。
三十多年来改革开放过程中,物权关系、法锁关系的矛盾加剧,变得非常尖锐与复杂。一方面,某些人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工作之便大肆损公肥私、损人利己、公权私化、贪污受贿甚至于出卖国家经济主权损害国家与民族的根本利益,导致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民族财产大量流失;另一方面,某些人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工作之便大肆侵犯私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暴力甚至于血腥征地和违法、暴力甚至于血腥拆迁,令整个社会不寒而栗!所有这些都是冰山一角,都是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继续肆虐的,他们敢于挑战法律的尊严与底线,说明了私人财产的保护面临着十分复杂、十分严峻的考验!同时说明了私人财产的保护任重而道远!
私人财产的保护,从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到分配的各个领域呈现出白热化的尖锐矛盾,投资关系、劳资关系、分配关系、消费关系和市场关系、产权关系中很多矛盾难以解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被边缘化和相对贫困化,中产阶级被挤压,官僚主义等剥削势力重新抬头……。在这种恶劣的情势下,保护私人财产,应当是重点保护弱势群体的私有财产!
二、一般分析
来源合法,要求私人财产的取得与所有权的设立必须是善意取得的财产并善意设立的所有权,并且符合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的取得和所有权设立的条件。其中,合法的对价有偿取得是其主流,无偿的合法取得必须有继受的必要条件。私人财产所有权,也与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主要来源于政策性物权和技术性物权两大方面。
政策性物权即制度物权法中的物权在民法、物权法较少规定,一般在行政法、专门法或者特别法规定的较多一些。如私人兴办企业的财产来源、按劳分配或者其他各种分配的收入来源、退休养老的收入来源、继受所得或者意外所得、救济所得的收入来源等,往往是由行政法来规定的。技术性物权,是以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为核心展开的一系列技术性规定,是与政策性物权规则配套使用的物权法工具。判定私人财产来源是否合法,需要系统地综合地考量,单单依靠一部物权法往往是势单力薄、力不从心的。
使用合法,要求私人财产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一定的私人财产可能会有一定用途的局限性,不能随心所欲的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序民俗、乡规民约,对于私人财产的合理使用都有很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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