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行为,是储蓄者与储蓄机构双方的合约行为。既然是合约行为,存款者要保证自己的存款来源合法,吸储者要保证吸储行为合法,否则,虚假、欺诈的储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就是一种双方必须严格恪守的储蓄规范。
对于私人储蓄的规范化,首先是存款的来源规范化,其次是存款途径、目的与收益规范化。
物权法第65条“私人合法的储蓄”,是概要性的物权技术规范。如果储蓄涉及到任何非法范围、非法行为,有关部门均可以断定其为零物权,实施一票否决权。私人的贪污所得、受贿所得、挪用所得、私分所得、哄抢所得、截留所得、侵占所得、抢劫所得、抢夺所得、诈骗所得、走私贩私所得、偷税漏税所得、洗黑钱所得及其他各种违法乱纪的所得,这些非法所得,不论是储蓄或者不储蓄,均可以断定其为零物权,实施一票否决权。全部的非法所得及其孳息均可一律充公,或存入国库,或归还给被侵权者。在开放搞活、市场经济条件下,全国各地违法乱纪活动十分猖獗,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花八门。最突出的地方,有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的,有洗黑钱转移脏款的,有地下钱庄非法吸储非法集资非法洗黑钱的,有截留财政资金贪污挪用据为己有的。有的贪污腐化分子通过储蓄和洗黑钱转移数千万甚至数以亿计的脏款转移到海外,然后全家人、合伙人逃往国外定居,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甚至于有的走私犯偷税漏税高达数百亿元,脏款储蓄后全部转移到国外,本人及全家人赖在国外定居十几年不回国,公开对抗中国法律。
对于私人储蓄的规范化,对于“私人合法的储蓄”,不仅仅是一个民法、物权法的概念,更大程度上是刑法的概念。物权法只限于温柔敦厚地提个醒,而刑法则是毫不留情地予以坚决打击。打击对象,不仅仅对于非法财产占有人的严厉打击,而且对于非法吸储机构与当事人的严厉打击。其中,非法吸储机构,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内,非金融机构包括地下钱庄、地下高利贷机构及其他单位。其非法手段,是以存款高利息或者高回报为诱饵,唆使存款人上当受骗;或者以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高额储蓄回报,唆使存款人误入歧途;或者伙同嫌疑犯带头洗黑钱,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等等。所有这些,不仅仅是民法、物权法严厉禁止和打击的对象,更是刑法严厉禁止、打击的对象。
对于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吸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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