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作为出资人的,由乡镇集体、村集体、组集体组织代表全体集体成员行使出资人所有权。很明显,乡镇集体、村集体、组集体组织是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集体企业的资产既不是集体个人包括干部个人的(个人仅包含份有部分,但限制性处分),也不是集体企业的,而是集体成员的。保护集体出资人所有权必须区分出资人所有权主体、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和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各种权利人都不得虚权、越权、侵权和滥用职权,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主义国家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和带领广大的工商业者消灭剥削制度,壮大集体经济,走共同致富的正确道路。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自主投资以后,大大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加重了集体企业的责任。在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配置以及投资环境的改善方面,国家给予相对优先的扶持,同时要求集体合理利用资源。
集体作为出资人,其主体形态,有历史的变更。农村方面,在1984年消灭人民公社以前,集体企业出资主体,有以人民公社为主体出资的,有以镇、区为主体出资的,甚至还有以市政府、县政府为主体出资的;消灭人民公社以后,集体企业出资主体,基本上以行政村或者经济合作社为单位作为出资人主体。国家对于农村集体的相对扶持,主要是以便利的土地使用权为条件来进行扶持,一般情况下,国家不再向集体单位免费注资援助。
城市方面,国家对于城市集体企业的扶持,从上世纪50年代起的公私合营、国家实施全面的产权赎买政策,实际上由地方政府出资扶持了城市集体企业,甚至于连集体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社会福利也由地方政府承担包揽了下来,这个时候的城市集体企业与地方国营企业实质上差不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于集体企业经济承包制的推行,国家不再向城市集体企业续出资、续投资,也逐步地不再由地方政府给予他们的职工包发工资了,扶持性项目基本上裁减了。目前,城市集体企业,大部分改制为私营企业,剩下的是股份制形式或者有限公司的另类“集体企业”,国家的扶持方法以减免税为主要特征。
第三,后起之秀的出资人主体:私人
私人出资人,是一种相对独立而涉及制度信托所有权较少、普通信托所有权较多的所有权主体。私人也可以依法成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个别情况下,经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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