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但仍然不排除相互之间的信托责任与行使普通信托所有权。如果全部出资人是企业高管,全部是双重身份的所有权人。其实,一般信托所有权即这种企业法人所有权,全部是为出资人所有权服务的,是一种从属性的所有权,尽管在商品交换和物权交易中均称之为企业法人所有权,背后的出资人所有权才是真正的统治者。
企业法人所有权能成为完全独立自主所有权的,或者说企业法人所有权与出资人所有权完全一致的,只有个人独资企业包括一人无限责任公司(新型的私人公司)。要说产权关系最清晰、物权关系最简单的,非私人独资企业莫属。只要是两个出资人以上成立的企业,就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托物权关系,出资人人数越多信托物权关系链条就越长、信托物权关系就越复杂。即使是私人企业里,企业法人所有权存在普通信托所有权的现象是占大多数比例的。
现代经济社会中分工与协作是必不可少的。即使是个人独资企业里,也会发生不规律性的普通信托所有权关系。如个体户委托他人将自己的产品出卖掉,双方之间利润分成,这就产生了普通信托所有权关系了。
2.消极受益制与积极受益制
企业法人所有权存在消极受益制与积极受益制两种类型,主要源于普通信托所有权关系而成就。
(1)消极受益制
消极受益制,即不完全、不主动的受益制。是指国有、集体企业受制于制度信托所有权关系和普通信托所有权关系的影响,不能完全支配、管领和统治自己企业的财产,除了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以外,还有向出资人负责分红或者上交税利的义务,以及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责任自负的义务。
受国家、集体出资人所有权的限制,不能无原则地将企业法人所有权当作完全独立自主的所有权,不能将企业的财产当成企业自己的甚至个人的财产,不能随意将企业的财产卖光分光,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和其他民主监管程序来解决物权关系和劳资关系。
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国有企业,一些产品所有权是国家专属所有权,光生产不销售,仅满足国防需要或者其他方面的特殊需要,导致了企业法人所有权成为一种虚权。这是一种完全的消极受益制。一些国有企业由于形势的变化,不得不限量生产,受益范围缩小甚至于消除,如一些军工企业、稀土企业的限量生产或者下马。这是一种加大的消极受益制。
公共所有制企业法人所有权的消极受益制,基本是从内部的物权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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