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度权利的特殊性。如果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混同于一般的所有权,那么,业主的建筑物所有权就会变得一团糟。
(三)业主所有权法律内容的特异性
业主所有权的特异性,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物权法的内容上,加大了非重点项目的份量而减少了重点项目的份量。
业主所有权的核心权利是业主建筑物专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次是业主建筑物共有权以及共有地役权,业主成员权、共管权、共决权等权利是外围而配套的权利。就是说,业主的专有权、共有权和共管权是业主所有权的三大中心内容,而专有权是其中的核心内容。
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共有权的内容大大超过了专有权的内容,而共管权的内容又大大超过了共有权和专有权的内容。不是因为业主的专有权不重要,也不是条款上轻重倒置,而是因为以下的客观原因或矛盾使然:一是,专有权是个相对封闭式的物权,划清界限后就没有多少要说的了;而共有权是个开放式的物权,划清界限后要讲物权关系和共管权、共决权。二是,专有权部分关注了建筑物,却难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分为专有权,往往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看作了共有权。理论上因为业主花钱购买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就应当有一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专有权;实际上在整栋大楼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为专有权和共有权两个部分是行不通的,也没有什么多大的意义。再者,法律规定了单位与个人不能随便买卖土地。如在一栋楼房中,有几十个业主划分几十个建设用地专有权,平时看不出有什么意义,只有在整栋大楼被政府征收、拆迁时,或许对于业主各自的建设用地专有权以及建设用地共有权和建筑物专有部分、共有部分一同补偿一下。
物权法排列条款时,既会考量业主专有权的重要性,又会考量专有权的必要性,把一些重要的问题规定清楚了就适可而止了。总而言之,物权法关于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内容很少,业主建设用地使用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没有涉及到,并不是因为这些物权不重要,而是因为有意无意地省略了,客观上不成比例了。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中也很简略,只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本位权和地面权、地上权、地下权、地役权之类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的最大区别,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的功效处于共用性甚至于公用性,不能如建筑物所有权那样人为地区分为共有权和专有权两个部分。变通的手法是,业主在转让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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