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购买产权房才是可靠的选择。国家对于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都有一整套法律规范,比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程序严格得多,限制性条款也非常之多,业主置业必须三思而后行。
二、转让规则
本物权法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其中心思想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一并转让的规则,标志着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是套装的权利与义务,不能随意拆分转让。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组合权或集合权,专有权、共有权、共管三大系列的权利不可分离,得是整套的权利,失也是整套的权利。业主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核心的财产权,所谓转让,重点就是转让专有权这种既有物权价值又有经济价值的实权,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权也是既有物权价值又有经济价值的实权,住房权主要是物权价值的实权(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外)。共有权、成员权、会员权和居住权、户籍登记权等均为配套性的权利,是财产权与身份权夹杂在一起的权利,没有这些成龙配套的权利,那些核心作用的权利也不可能实现。故本物权法强调“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共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业主成员权、身份权和共管权,适用于“地随房转”或者“房随地转”规则,适用于“业主共管权随房屋转”和“业主共有权随房屋专有权转”规则。
“地随房转”,即转让房屋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的转让而转让,指的是准产权人与产权人交易过程中的转让规则。准产权人向产权人要求出售转让房屋,是买卖房屋的交易,不是买卖土地的交易。因为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一般产权人是不能买卖土地的。一般产权人的土地产权是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利用权,包括房屋基地使用权、物业小区内的绿化带土地使用权和小区道路土地使用权,以及相邻小区的地役权等土地使用权,也包括地上权、地面权和地下权在内,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是业主的,一般产权人是不能自由买卖的,但又必须一同转让,因为房屋专有权、共有权这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与土地使用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客观上必须一同转让。
“地随房转”的物权化结果表明:(1)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是“实转”。房屋的物权价值与经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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