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一同转让了,得到现金回报了,房屋转让的部分目的达到了;(2)业主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是“虚转”。私人产权人的土地使用权的物权价值是客观存在的,而经济价值难以体现出来,没有得到现金回报,房屋转让的部分目的没有达到。(3)业主转让共管权、成员权、会员权、户籍权以及居住权,仅仅转让身份权利与义务,只用物权价值来衡量、不用经济价值来衡量。
“房随地转”,即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房屋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指的是产权人的房屋因政府征收征用土地而让业主拆迁并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安置费。在这里,与其说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给地方政府,不如说是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主要是需要业主(往往是全部业主或者大部分业主)的那片土地,他们需要拆除旧房屋、建设新房屋,以谋取开发利用的相应的利益。不过,这种“房随地转”不是纯粹的民事行为,是被动的转让产权,解释起来有些勉强,却是客观存在的一类转让现象。
非纯粹的民事行为的“房随地转”的物权化结果表明:(1)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是“实转”。房屋的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一同转让了,得到现金回报了,房屋转让的部分目的达到了;(2)业主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虚转”。私人产权人的土地使用权的物权价值是客观存在的,而经济价值难以体现出来,没有得到现金回报,只是象征性地得到一点经济补偿费,房屋转让的一小部分目的没有达到。
“房随地转”纯粹的民事行为,指农户向同一集体内部的农户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房屋所有权。原则上,农户向同一集体内部的农户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房屋所有权应当是“对换转让”或者“调换转让”,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下经过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单向转让”,主要是分家后兄弟姐妹之间或者原家庭成员之间“单向转让”。
“房随地转”纯粹的民事行为的物权化结果表明:(1)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是“实转”。房屋的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一同转让了,得到现金回报了,房屋转让的部分目的达到了;(2)业主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虚转”,也可以是变相的“实转”。(3)业主转让共管权、成员权、会员权、户籍权以及居住权,仅仅转让身份权利与义务,只用物权价值来衡量、不用经济价值来衡量。
所谓“虚转”,指私人产权人的土地使用权的物权价值是客观存在的,而经济价值难以体现出来,没有得到现金回报,房屋转让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