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的价值交换上来,我们是可调查到其商品价值交换的蛛丝马迹的。
譬如,业主从房地产开发商手中购买到若干平方米建筑物,尽管业主购房时所购买的是房屋,而其使用房屋必须需要足够的配套设施,业主购买房屋决不仅仅限于房屋的那一块小天地。商品房一平方米的造价可能只有2、3千元,但是,开发商出售的价钱高达6千元甚至3万元以上。除去暴利,还有一个重要线索,开发商在出售房屋的过程中,实际上已经将房屋周边的土地使用权、配套设施共有权一并出卖给了各个业主。特别是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开发商是花了很大的价钱才从政府手里购买到的,这些成本已经全部分摊到各个业主以及每平方米建筑物之中去了。
本条款的主义,之所以将建筑物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明确规定为业主所共有,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从业主与开发商的商品价值法则上来全面考量的:既然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套装的权利,业主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不仅限于建筑物,其商品交换也不仅仅局限于建筑物的商品交换,而是包括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整套交换,属于建筑物商品质量与商品价值的整套交换,包括建筑物专有权和共有权、共管权等等一系列权利的整套交换。
第三,物权法需要定分止争。
制订物权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确认和保护物权,以便于物尽其用,人尽其权,最大限度地定分止争、理顺物权关系。
首先,土地权属方面需要定分止争。
法律规定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属于使用权人所有,这是一种“两权分离”的政策。理顺土地权属关系,是理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的一个最基本步骤。
土地权属定分止争,所涉及的对象是“三角四方两极”。三角,是指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四方,是指国家(地方政府)、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一般而论,三角纠纷为其主要纠纷,而以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最为显著,而某些物业公司实际上是开发商的关系人、留守处。两极,就是开发商与业主这两极,开发商代表强势的一方,业主代表弱势的一方,这两极之间经常存在根本的利害冲突。
按照利益均衡原则,物权法定的基调应当适当地向弱势者一方倾斜,即应当向业主一方倾斜。对于开发商而言,无论是处于买方或者是卖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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