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约定解决。出租人不一定是所有权人,在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势下,承租使用权人也可以出租或者说转出租车位、车库的使用权。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的物业管理组织,经业主大会通过就可以充当信托式出租人,而他们不是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人,至于出租车位车库所得资金的怎样支配、花销,可以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个人所有权人委托出租车位车库更加自由,可以自由选择,不拘一格。
业主车位车库的物权选择,资源共享的一个前提,就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是物权法赋予业主的优先拥有权或者优先购买权、优先获赠权、优先租赁权或者优先停放权。究其实,这种优先权,并非一成不变的业主身份物权,需要主观与客观条件的相互吻合。许多情形下,业主自觉自愿地放弃其权利,降低为后物权、候物权和零物权、无物权的,不在此选择的话题之内。
物权法第74条首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中心思想在于:(1)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可以约定,但其使用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不得约定,而法定属于业主共有。
二、规划车位车库条件下的业主优先权
规划车位、车库条件下的业主优先权,一般是指室内预设的车位、车库的业主优先权。受供求关系和其他主客观条件的影响,业主的优先拥有权或者优先购买权、优先获赠权、优先租用权会受一定的影响。
规划车位、车库条件下的物权化方向,是因时因条件因情势而定的。理论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两大类。
1.建筑区划内已经确定的个人车库、个人车位既不是共有权,也不是专有权,可以称之为供有权。供有权,是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给特定的业主占有支配的权利,房地产开发商可以不论业主是否有车,通过出售、赠与、出租等办法让业主占有支配。业主可以转出售、转赠与、转出租。其中,转出售、转赠产生了转移车库车位的所有权,转出租产生了转移车库车位的使用权。
2.建筑区划内没有确定个人车库、车位归属的仍然是业主共有权。这种权利产生于地下室、防空洞内的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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