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决权的基本原则,是在一人一票制前提下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种含义是纯粹一人一票制前提下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亦称“普遍多数决定原则”。所有的业主共决权基本上是均等的、平权的,经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满足一人一票制前提下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求。不够均等和不够平权的,应当说是少数情形下发生的事情。因为现代楼宇建筑物中,房屋大面积业主与房屋小面积业主的区别不大,且房屋大面积业主一般占少数;并且因为“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意味着房屋小面积业主的也包括在内,甚至于累加起来超过房屋小面积业主的总面积。最终的结果是,一人一票制中的“人头权”起关键作用,一人一票制中的“房产权”起辅助作用。
另一种含义是,特殊一人一票制前提下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亦称“特定多数决定原则”。共决权的游戏规则是,无论是大小业主,投票前只能是一人一票制,不得人为地划分一个大业主几票,一个小业主一票或者几分之一票,否则是不符合业主共决权规则要求的。
采取折中主义的办法是在“一人一票制”前提下,再限定一定的限制条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样是个二元方程式,也让小业主参与表决,也让大业主相对放心。我们认为这两个限制条件可以兼顾大小业主的感受与权益,也是相对公平合理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使是一个业主占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面积,也不能一人独断专行,也要考虑到并平衡约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感受与权益。
二、两大原则
1.普遍多数决定原则
普遍多数决定原则,是基于业主建筑物共有权与共管权之上而成就的业主共决权,这是一种主流的或者决定事项较多的业主共决权。业主自治组织的建立健全与开展活动,业主共有财产的支配、利用、收益与审核、分配或提留,业主重大相邻关系问题的处理,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信托关系的主要事项,以及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派出代表参加居委会改选等事项,均需要遵守普遍多数决定原则。本条款列举业主共决权的七大项目,至少有五至六项与普遍多数决定原则有关。
“普遍多数决定原则”即一般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排除“小业主服从大业主”原则,所维系的决定权,是基于业主平等的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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