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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4-1(第2节)

住改商,对于业主而言,实际上是复合性质的住改商。当业主为自己的债务担保时,一方面,业主利用自己的住宅来融资或者以住宅来冲抵债务,另一方面,业主的住宅作用于商业谋利,两者结合,是一种双重利益和有个人风险的复合性质的住改商。当业主为他人的债务担保时,一方面,业主利用自己的住宅担保价值来收取债务人的红利,另一方面,业主的住宅出租给他人作用于商业谋利,是一种有双重、双向利益和双重风险的复合性质的住改商。

(二)抵押型住改商

当业主的住宅存在抵押物权时,住改商趋向多元化不确定性。中国的物权法、担保法将担保和抵押视为同一属性的概念,分别定义为担保物权、担保财产权。如物权法第170条关于担保物权的概念是“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79条关于担保物权的概念可资借鉴。

抵押型住改商,按照实际情形来划分,可能存在法定的和约定的抵押型住改商两种形态。(1)法定的抵押型住改商。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在完全清偿债务之前,业主具有抵押型住改商的决定权,是自己住改商还是出租、借给他人住改商,还是由其他人住改商,均可由业主当家作主。债务人可以将所抵押住宅的房产证抵押(交付)给债权人,而住宅的支配权不变,以资交换的条件。(2)约定的抵押型住改商,即利害关系人双方同意破除“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的规定,在清偿债务的过程中,债务人同意直接将所抵押的住宅交由债权人支配,这就直接排除了业主的抵押型住改商,而以债权人或者抵押权人的抵押型住改商为主体。

以上两种抵押型住改商,其共同的地方,就是当住宅改变居住功能时,除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规约的规定以外,都有向业主和向债权人、抵押权人告知的义务。

(三)典当型住改商

典当,又称典押。典当型住改商,就是典押型住改商。债务人为了融资或者清偿债务,将自己的或者第三者的住宅出典给典当商主,从而获得资金的支持。当典当到期时,出典者或者债务人再以现金结算清偿,赎回所出典的住宅;当典当到期时,出典者不能以现金结算清偿,赎回所出典的住宅,典当公司依法享有就典当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当前,全国的房地产行业异军突起,各种融资方式层出不穷,一度销声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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