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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6-1(第2节)

不乱吐痰、不恶语相加、不伤风败俗和诚实信用等,可能发生习惯法、道德法的基本义务。

物权法于“相邻关系”一章中,由第84条至第92条的规定,全部是业主的基本义务,这些基本义务由本物业小区扩大到了相邻物业小区甚至于更远的地方。“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主要是从普通物权法的基本义务来规定的,并且是对于人类具有普世价值的指导意义。任何国家无论采取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哪怕是最腐朽的垄断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国家,对于本国任何公民无一例外要求履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依据物权法“权利与义务适度相均衡原则”,任何权利是附带一定义务的,任何人是一定要履行一定义务的。业主享受了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权利,肯定要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这里讲“业主的基本义务”,不是全部的义务。由于每个业主的义务项目很多,而且不光是涉及到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义务,还有其他种类物权法、习惯法规范与调整的义务,只能大概地讲述一番。

本条款规定的“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指的是业主行使财产专有权和共有权、共管权和共决权、自治权与监督权、成员权与居住权、身份权与安宁生活权,以及各种物权保护请求权与人身权保护请求权时受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约限制的权利,是附有一定义务的权利。当其权利与义务不搭配、不均衡时,应当依法予以重新规范与调整。应当注意的是,业主有很多项目是要求先履行义务、然后再享受权利。如业主每月需预交或者先清偿完毕物业管理、卫生清洁、公共照明、公共水泵、公共电梯等费用之义务以后,才能享受安全管理服务的权利、照常使用建筑物区分共有设施和照常停车放车的的权利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利。

业主的基本义务,是日常生活之生活型、消费型、相邻关系型或者人际关系型基本义务,不是单一的义务,应当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统一的义务、道德文明与守法文明相统一的义务、个人自律与共律他律相统一的义务、有形物权限制与无形物权限制相统一的义务。由此可见,所有这些是与生产经营型、物权交换型或者逐利谋利型基本义务之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是不相同的,故我们可以称之为“业主居家生活之基本义务”。其主要组成部分是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当好文明居民的基本义务、物业共管参加共决的基本义务、诚实守信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共同维权的基本义务、依法执权用权维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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