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侵权的基本义务。
业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所对应的措施是:(1)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2)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需依照物业管理规约实行;(3)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并且物业管理规约也没有合约的,根据物权法理和习惯法、道德法实行。法律、法规的效力优于物业管理规约的效力,物业管理规约的效力优于法理推断的效力。其中,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
二、基本义务的建构
业主基本义务的建构,主要由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普通物权法或者普通民法组成。
物权法出台前的情势是,许多业主、物业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是引发邻里纠纷的重要现象。对于这些,有的在民法通则中有少许规定,而绝大多数还没有具体规定,并且侵权责任法也没有颁布,建议物权法对此问题作出规定。立法机关采纳了以上意见。
(一)基本义务与基础权利
基于业主之共有权、共管权、共决权、自治权以及物权管理人之协管权等多种权利的配合默契,业主的基本义务与以上各种权利共为一体配合默契。本条款列举的诸如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禁止性规定,是法定的明显的主要义务;邻里和睦、礼貌待人、扶老携幼、见义勇为、互相帮助等道德规范,则是法定的隐性的附带义务。所有这些义务,既有业主共同的义务,也有社会共同的义务,都是每个业主如影随形的永久性基本义务,不是随便可以拒绝履行或者怠慢履行的义务。任何人不论其职务高低和身份贵贱,应当一视同仁地履行所有的义务。
基于常规性物权保护请求权和人身权保护请求权考量,切实履行义务的业主可以成为维权的权利人,检举揭发违法乱纪和违约者的不法或者错误行为,维护自己和业主朋友们的各种合法权益。
依照本条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监管业主、物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侵害财产权、人身权的主要权力组织。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之特定物权请求的应当不受诉讼时间的限制。
业主的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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