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关系、对世关系可以涉及到很多方面,不止限于本条款甚至于不止限于本整部物权法。
如《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以上行为,无论未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负作用肯定是有的,主要妨害到业主们的通行权、行车权和道路与场所的清洁美观权、安静的休息权,业主们可以参照“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之特定物权请求权之办法限定时间恢复原状,并妥善处理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
业主的权利往往是与义务联结在一起的。一般而论,享受的权利越大或者范围越宽,所承担的义务就越多。不附加条件的权利是几乎不能立足的,当事人履行的义务越少,自动放弃的权利就越多。
(二)纪律约束
业主的基本义务主要为自律性义务,其次是共律性义务、他律性义务。
1.自律性义务
自律性义务,是业主自己给自己约法三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自己管束自己,自己的行为与后果由自己来认真负责。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责任或者委过是非、概不负责。自己,包括业主本人,还应当包括业主的全家人甚至于临时居住的亲戚朋友。业主本人的责任是直接的完全的责任,业主本人的家人甚至临时居住的亲戚朋友的责任是连带的责任。
2.共律性义务
共律性义务,是业主相互之间约法三章,邻居与邻居之间、楼层与楼层之间、楼房与楼房之间约法三章。除了公民守则、居民守则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章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外,还应当适时地补充一些土规约。如果业主觉得不好亲自出面进行规约,可以直接向物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便于统一实行。
3.他律性义务
他律性义务,是业主相互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相互监督、共同遵守纪律与遵守合同的义务。重点对象是商品房住宅小区、住改商小区。这些小区的居民或者外来从商人员来自五湖四海,各色人等与各种不确定、不安全因素都有,要在业主与物业管理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