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的物业制裁,是行为人影响到守约业主“正常生活权”和“财产共有权”的行使,有物权价值的权利,但难以计量其经济价值,诉请经济赔偿相对困难一些。
本条款所指“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个建议性的假设。
实际情形是,一些没有多少物权价值、经济价值的事情,一般是通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基层调解,不一定要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是有物权价值、经济价值的事情,许多是先在基层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一些用不着在人民法院立案的日常琐事动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会在业主之间产生不应有的隔阂,相互之间撕破脸皮可能会有副作用。如业主或者居民偶尔的弃置垃圾、侵占通道,并且有悔改的表示,则不一定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请求权的平台
业主及其居民之间发生纠纷,最直接的办法,一是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来进行内部处理;二是共同受到侵害的业主,推选代表人先内部调解;三是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先内部调解。如果内部调解不成,以上三种诉权人最好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主要集中于“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共四项物权请求权。这种民事诉权,应当包括单诉与共诉两种形式,都受民诉法认可。
本条款涉及业主及其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琐事纠纷,虽然事情不算很大,却也有可能涉及到其他业主及其居民的日常生活、工作、健康、安全方面的因素。也许其他法律管不了,物权法正好弥补了这一空缺。业主这一诉权的设置,借鉴了外国成熟的经验,显得很得体。
德国住宅所有权法规定,所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都可以对其所居住的涉及建筑物有关事情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可以就建筑物漏雨进行诉讼,这可以单诉或者共诉。如果某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交维修基金,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可以诉他,同样可以单诉或者共诉。对此,有可能出现几百人对一人起诉的情形。无论是单诉或者共诉,这种请求权不失为共有请求权,不是单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请求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也可以委托管理人向法院起诉。但物业管理人经必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明确授权。
说明:此处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就是通常所说的“业主”。外国没有“业主”这个名称。业主这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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