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以下的罚款。”这“50万元以下的罚款”是最高额的罚款了。但也有可能比这种惩罚更加厉害的。如此条例第62条严厉地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两种都有了,更有甚者的是这个“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很有可能超过“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上限值了,起码对于较大的物业管理公司来说或者对于较大的物业管理小区来说是如此厉害。
5.诉讼时效的甄别
关于诉讼时效,中国物权法也无明文规定。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是,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应当与民法、合同法、物权法的对象相对应。并且,肯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三章的物权请求权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情节轻重进行适当处理,大多数业主的日常生活物权请求权是日常琐事,应当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期诉讼时效制度;而处理违章搭建一项,则可能适用于二十年期的诉讼时效;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德国是30年以后消灭,日本则不适用消灭时效。以上设计是公平合理的,法官可据此行使自由裁量权。如此而已,能够达到宽严相济的目的。
关于物权法相关条目诉讼时效的论述,著名法学家中科院学部委员梁彗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尤其是张新宝教授等专家学者,都有独到见解。他们的意见是,要将物权法某些条目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区分开来,不要照猫画虎,实行一刀切。其中,梁彗星教授直截了当地说:“物权请求权中,基于立法目的,行使确认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则上应适用诉讼时效,但请求返还登记财产的请求权作为例外不适用诉讼时效。”(梁慧星:《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40页)
对照本条款“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共四项物权请求权,以及资深法学家的精辟讲述,可以确定的是前三项不适用诉讼时效。赔偿损失的这一项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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