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专门针对不动产所有权人,很大程度上是针对不动产的他项物权人和其他的关系人、连带关系人。正因为如此,相邻关系可以由不动产关系扩展到动产关系、由有形物权关系扩展到无形物权关系,并由这些关系扩展到健康权、生命权、身份权等人身权关系。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四个限制性条款中,有二个就是无形物权关系的限制并及于人身权的。
总之,相邻关系是一种对世关系,关键在于人物关系与事物关系。对于当代社会而言,不仅要求运用新型的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而且需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来解决一些疑难问题。比如,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新型有毒有害物质和网络系统等新型相邻关系的技术处理,将面临着更深层次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
2.相互注意的义务
法定的不动产相邻关系有相互注意的义务:(1)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避免妨害的注意义务;与此同时,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对不动产权利人有给予便利、让利的注意义务。(2)不动产权利人在非使用邻地或者空间不可时,或者说在非使用邻地或者空间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基于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栏;与此同时,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对不动产权利人有给予指导、监督的注意义务,双方配合以期达到保障效率和避免损失的目的。
从以上两个义务范围来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义务,有注意的义务和双方的义务,只不过义务的侧重点和轻重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尽管法律赋予不动产权利人对邻地或者空间以利用权,这种权利的交接需要通过过程控制、程度控制、相互监督谨慎执行,某个环节出现差池就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
二、基本形态
相邻关系基本形态,分为财产权相邻关系和人身权相邻关系两个主要类型,也有混合类型。
财产权相邻关系主要有:(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财产权相邻关系。主要由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财产权拓展出财产共有权、共管权、共决权以及业主的身份权、成员权,较多地附带有人身权相邻关系。(2)地役权相邻关系。城乡居民生产生活中广泛存在地役权相邻关系。取水权、截水权、蓄水权、排水权、建筑物管线越过权、经济通行权等地役权是财产权相邻关系,较少地附带有人身权相邻关系。
人身权相邻关系主要有:(1)相对软化的人身权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观光权、眺望权、居住安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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