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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0-1(第3节)

蔓。在这种情势下,法官应当是进行调查研究,要做到“两害权衡取其轻”。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要参考当地以往的习惯做法或者先例。如果没有习惯做法或者先例,法官要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进行恰当审理。首先是要分清特种林木、经济林木、一般林木的种类,对于特种林木、经济林木要审慎砍伐,对于一般林木可放宽砍伐。如果该树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果树甚至于是特种树木,证明树木的保护权优于采光权,那么,应当是尽量的不砍伐越界的枝蔓;如果该树是经济价值不高的一般树木,同时也证明确实对于乙家采光权有影响,适当地砍一些越界的枝蔓是可以的。不过,同为砍一些越界的枝蔓,在亚热带的南方与在寒温带的北方也会有所不同。如在亚热带的广州市,人们将全部的树枝砍光,绝大多数情势下大树不会死掉,甚至于移栽到其他地方也不会死掉。如在寒温带的的郑州市,砍树木的枝蔓太多了容易使得大树死掉。所有这些客观条件都会影响到习惯法的灵活运用。

本条款是关于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一般原则的规定。城乡居民在生产、生活中,或多或少会遇到使用房屋、利用土地上的一些邻里关系问题。

按照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公民行为准则来规范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权利人和当事人,是解决邻里纠纷、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切实有效的措施。某些邻里的不动产权益纠纷虽然事情很小,甚至于酿成了人命关天的大案件,特别是农村发生的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邻里纠纷与大案见多。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即规定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四项原则,2007年的物权法再次载明了这些一般的原则,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将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种相邻关系联系在一起并明确了侵权的具体责任。尽管其原则内容是一样的,而物权法则可以缜密的法理来佐证原则的内涵,比民法通则更胜一筹,而结合侵权责任法来理解就会更加开阔眼界。

三、公私通用性原则

关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依据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判定,是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的通用性原则。无论涉公、涉私的相邻关系,也无论是涉公、涉私的事情,原则上都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相邻关系,以自然法或者传统物权法而言,包括以下两大类相邻关系:第一,土地相邻关系。一是邻地地基的相邻关系。二是水的相邻关系。如相邻水流或引水关系、相邻排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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